三、职责分工
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并建立联络员制度,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和省驻萍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进行部署、组织、检查和督促;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并抄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整改法律文书;并对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核查认定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负责督促整改,确保其消防安全。
(二)县(区)政府负责对县(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部署、组织检查、督导和评比,对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对专项行动的装备器材经费负责落实到位,对在7月20日前不能整改的一般火灾隐患要进行暂时关停,并将关停的单位名单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抄报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整改。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打击力度。
(四)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单位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实行值班巡逻制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工作重点
(一)排查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文物古建筑、大型寺庙。
(二)排查内容。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完好有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混存、混装的情况; “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独立式报警、简易喷淋等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五、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