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并由市住房办下发项目扶持政策通知书。
中标人持项目扶持政策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评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中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