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明细,包括土地费用、建安费用、配套费用、相关税费、贷款利息、预期利润等;
3.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及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中标人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勘察招标项目,对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报,视为无异议。
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者撤回标书。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评标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