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与招标项目建设规模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合格申请人分发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套型面积、质量要求、项目土地投资概算及是否配建廉租住房等;
(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勘察现场日期、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3.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
4.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成果文件,并附环境设计、建筑单体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