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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供应渠道为: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新增用地,闲置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存量土地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确定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由投标人竞投开发项目经营权的行为。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主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招标相关工作;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条 市住房办是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人,实施中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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