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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已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日常事务由省财政厅承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小企业、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公安、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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