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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在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努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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