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滁政办〔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受环境影响,在基本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较为突出,亟待解决。为贯彻《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滁政〔2008〕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滁州和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生活困难救助金虽然不多,但可更好满足其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需求,也有利于提高他们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努力改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把握标准,坚持条件
《暂行办法》对救助对象有严格的界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要做到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不补。把握标准,就是要把握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评定标准。无劳动能力是评定残疾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确定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作为残疾人评残的定点医院,依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给予评定并确定等级。县级残联要认真把关,核发残疾人证。坚持条件,就是坚持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特别是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残疾孤儿及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残疾人必须是18周岁以下。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开展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残联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救助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