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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调整的原则和依据

  一、调整的目的
  配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需要,为沿海各市的经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用海保障,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对近岸海域施行按不同的环境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保证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二、调整的原则
  1.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国土规划,将沿海陆地和近岸海域等环境因素,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常常会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协调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冲突。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
  3.以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依据
  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的法制化依据。区划调整应以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依据,重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
  4.与陆上污染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现有和规划中的污染源,分析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提出和海域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相一致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陆上水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经济比较和效益分析,权衡利弊得失,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区的调整需要。
  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的原则
  在确定海水的不同用途和海域的功能类别基础上,充分考虑合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海域的环境功能和水质类别。
  6.可行性的原则
  尽量保持现状中合理功能开发的延续性。基于广西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现有利用水平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目前沿海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在不改变其海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小范围合理调整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三、局部调整的范围
  局部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铁山港、北海港、涠洲岛、钦州港、企沙半岛、江山半岛海域等近期有重大功能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相关联的近岸海域。
  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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