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6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号)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
前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三个行政区域,海岸线长1595公里,沿海滩涂1005平方公里,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明显的战略地位优势。
1998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近十年来,对广西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近岸海域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方案》中规划的功能划分原则、管理措施均与
《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方案》部分规划的海洋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通知》管理目标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影响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管理,也严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方案》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7年初,自治区决定对《方案》进行修编,但修编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为了不影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在对《方案》进行整体修编前,必须先对局部近岸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满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