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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抓好扶贫资源的整合,形成扶贫合力。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合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80%以上要用于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除边境8县(市、区)外,自治区安排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交通、水利部门安排的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倾斜,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他各部门也要将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广东帮扶、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

  (三)推广参与式扶贫,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赋予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的选择、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后续管理全过程的权力。要科学确定参与的形式,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到位。要组织引导贫困村群众民主推选成立村屯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组织,民主制定社区事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现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扶贫部门要认真制定好《参与式扶贫操作指南》,并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抓好示范推广工作,确保参与式扶贫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地开展。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3个贫困村实施参与式扶贫试点。

  (四)搞好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扶贫资金分配要继续与各地的扶贫工作情况、扶贫资金管理状况、使用效果等挂钩。要及早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公正、透明,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各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半年要组织力量对2007年度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除根据违规数额和情节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外,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5〕18 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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