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
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须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建筑主管部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