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云南省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和谐云南。
(二)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3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我省的法制督察人员应当按照《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在本计划的执行中,有义务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实施监督。具体监督时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