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其生存意识、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推进事业单位适应市场、走向市场,激发其潜在活力,促进其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目前完全或基本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的改革方向是,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对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划转行政机构;对符合
公务员法规定的,按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进行严格清理和规范,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提高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今后,对此类事业单位要依法设立,严格控制。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小类。
1.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事业单位。
2.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并根据政府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事业单位。
对公益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益服务体系。要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和中介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