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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令
(第101号)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利用,是指对档案资料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档案利用工作,统筹安排档案资料利用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完善制度、简化手续,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并编制、公布档案资料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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