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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
(洛政办[2008]43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规定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酒类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豫商传〔2007〕16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是特殊商品,酒类商品的有序流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建立和谐文明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完善制度、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入手,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酒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影响大,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的管理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协力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商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确保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酒类经营者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3.财政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资金的安排,为酒类流通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4.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办理酒类流通管理中物价的审批、核定工作。
  5.质检部门负责酒类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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