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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修正)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设置位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招牌规格、形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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