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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修正)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他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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