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提高检疫监督能力。抓好产地检疫,继续推行“签约式”管理和“报检110”的经验和做法,强力推进申报检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农村散养户必须达到90%以上;规范屠宰检疫,认真落实同步检疫制度,定点屠宰厂同步检疫率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重点加强对中小规模屠宰厂(点)的监管,严厉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力度,工商部门凭动物防疫合格证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加强活禽市场监管,落实好分区经营、定期休市、定期消毒、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等制度,200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全部取消活禽交易市场,实行白条禽上市;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和信息数据的查询和可追溯管理。
(四)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地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疫情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三项储备”,市、县两级必须设立不低于50万元和10万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时充实调整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按照科学计划、充足有效,分级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做好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为控制扑灭疫情提供有效的物资保障。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建立培训演练制度,提高应急预备队实战能力。加快应急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五)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高防控能力。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能力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积极选聘专业技术过硬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防疫队伍。每个乡要保证4-5人的防疫专业队员,每个村要保证有1名村防疫员。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切实解决好防疫人员的劳务报酬。 乡(镇)防疫专业队员每人每年不低于7200元,此项经费列入县级当年财政预算。村防疫员按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乡级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