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对兴办老年公寓、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等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从政策上给予扶持,降低其运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经营回报,以便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老年福利事业,对捐赠老年福利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老年服务市场化运作力度。
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中,应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老年设施和场所,并做到同时立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城乡闲置的厂房、宾馆、幼儿园、小学、职工医院等,在改变用途时要优先考虑改建成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适宜服务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设施,不分归属和性质,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人员、编制要适应“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配强配齐,按县(市)不少于5名、区按不少于3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纳入《
公务员法》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落实办公条件和经费。对从事老龄工作的干部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体系中,加快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老龄事业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老龄事业发展的“大老龄”格局,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加强和规范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成立徐州市老龄协会和其它老年群团组织,实现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
(五)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确保《规划》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市老龄办在“十一五”末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镇(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