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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渡口渡船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资金补助标准
  中央、省对每个渡口渡船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其中渡口改造补助的10万元,每艘渡船补助标准5万元),不足部分由当地县乡政府、村委会及经营者负责筹措。
  四、改造管理
  农村渡口渡船改造项目业主根据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定的改造标准与承建单位签订建造合同,并依据合同实施建造管理。渡船改造承建单位(造船厂)要具备相应的有效造船资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具备相应的有效造船资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改造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督促检查渡口渡船改造的进度和质量,确保渡船改造顺利实施。市县地方海事机构具体实施对渡船改造的监督管理。
  五、竣工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渡船改造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地方海事机构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有关现行检验规则、规范进行检验,对已改造的渡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有效证书。
  六、资金拨付及管理
  县(市)级财政部门依据业主与船厂签订的合同,在县乡政府、村委会和船主共同筹集的配套资金到位后,经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将渡船改造需要的补助资金拨付给渡船改造承建单位。
  财政部门要加强渡口渡船改造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于中央、省补助资金到位后,超过一年未用于渡口渡船改造的, 由海事部门提出意见,收回所补助资金,用于下一年度的渡口渡船改造。
  七、经营管理
  改造后的渡口渡船,经营者必须与乡(镇)政府签定经营服务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渡口渡船经营者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实现以渡养渡。交通主管部门施行行业管理。渡口渡船投入营运后的维修由经营者负责。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经营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八、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0号)文件规定,农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签定安全责任书。确保渡口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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