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