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索取或者复制。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县(市、区)、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五)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必要时,还应当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执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市、县(市、区)政府的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