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不周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并形成草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领导或者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
与其他市级机关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还应当经市政府公文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制必要的文本。文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和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范围发送规范性文件文本,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将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收到文本后,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刊登,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洛阳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