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已经200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8年4月13日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办法。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内部工作制度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结构应当严谨、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