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可根据当地政府按照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实行培训补贴。
(七)对经市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司法行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在2008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报税务部门批准,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八)对经市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确认为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的,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当年实际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4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含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职工工资表),经县市区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招用刑释解教人员未达到职工总人数的40%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含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职工工资表),经市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税务部门批准,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当年抵扣不足的,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2.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安帮基地(实体)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基地(实体)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