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市城建委要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城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要会
同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十)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备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和年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调查审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监察局要会同市城建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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