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无购买能力的家庭,要尽可能在直管公房中以租赁形式解决;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区),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海城区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各县(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