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3.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补差等优惠政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各县(区)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