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
享受租金补贴的,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缴纳办法收取租金;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直管公房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