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加强内保。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 广泛发动。各县(市、区)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电力、电信、广播影视系统的优势,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发布通告、发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拍摄放映影视短片、张贴挂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推动“三电”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 集中宣传。各县(市、区)要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5·17世界电信日”、举办奥运会等时机,集中宣传“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成果,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3.专题宣传。在专项斗争的不同阶段,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地域、宣传对象制作“三电”专项斗争专题节目,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重要时段、重点栏目及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社区、入单位、入家庭、入网吧、入收购站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被全国、全省“三电”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挂牌督办的重点县(市、区)“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项斗争动态和战果。
4. 奖励举报。各县(市、区)要会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和完善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奖励举报线索和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 强化督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三电”行业系统要有重点、有步骤对本地、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