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交通工程建设中引入仲裁机制,确保交通工程投资、建设的安全。凡是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不论是业主单位、投资方,还是施工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在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上,交通局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签订合同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填写“如发生纠纷或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字样,确保交通系统工程建设全部引入仲裁机制,充分利用仲裁手段维护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投资运行安全。
已签订合同的交通工程,如有可能,交通局相关部门可以指导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并通过业主单位与签订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协商,达成事后仲裁协议,即双方重新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将纠纷的解决机构明确为杭州仲裁委员会。
四、加强交通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环节的管理,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环节,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行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交通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签订合同、质监、监理、交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是宣传、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利时机。在招投标过程中,交通局相关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在签订委托招投标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时,要明确仲裁条款,选择将纠纷“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质量监督环节,如果发现有关合同没有签订仲裁条款的,要责成合同签订单位补签仲裁条款,以确保建设投资不受损害。
五、强化行业管理,在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行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汽车配件经销行业,运输服务(搬运装卸等)行业,船舶修造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等各个领域,大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引导经营者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交通局相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以结合工作,与仲裁机构紧密配合,采取发放宣传资料、邀请专家讲座、规范合同文本等各种方式,向经营者宣传仲裁公正、便捷、灵活、保密、快速、专业、经济的特点,引导经营者在经济往来签订合同时,能够主动签订仲裁条款,用仲裁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经营活动的安全。
六、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双方在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共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创造便利条件。同时,杭州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加强业务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和书记员的素质,理顺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