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在杭州市交通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杭交发〔2007〕153号)
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为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仲裁法律制度逐步得以确立发展,仲裁作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接受和认同。为了加快构建和谐杭州步伐,创造和谐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落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精神,现就杭州市交通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服务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在交通部门服务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仲裁意识,大力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建设。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交通工程建设、路政、运政、航政、港政、海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通规费稽征等重要职能,既要履行监督职责,打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又要服务市场主体,努力构建和谐交通环境,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只有不断创新思维、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手段,才能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既极大地缓解了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压力,又拓宽了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尊重了当事人民主解决纠纷的权利,反映了民主、和谐解决纠纷的历史潮流。同时,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更能结合市场主体经营特点,准确把握双方根本利益,参照商业惯例,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和平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合作,避免官司赢了而经济联系断了的结果发生,有利于市场主体妥善地处理合作与纠纷解决的关系,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有利于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交通系统有交通工程建设市场,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市场,机动车维修市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汽车配件经销市场,运输服务(搬运装卸等)市场,船舶修造市场,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等,具有为市场提供法律服务、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广阔空间。
二、交通部门要把宣传
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与仲裁机构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宣传效果。交通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在宣传
仲裁法上有其便利的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缴纳交通规费、办理相关手续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就是宣传仲裁法律,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利时机。交通系统各单位要与仲裁机构共同协作,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组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在交通行业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仲裁法律意识,使其知道仲裁、了解仲裁、熟悉仲裁,进而学会运用仲裁,用仲裁这一法律赋予的手段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交通行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