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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和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专门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政府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代表。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立法咨询员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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