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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2008年3月底前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要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经济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结合普查的工作量和普查员的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两员”补助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备条件,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普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普查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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