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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8〕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统筹我区城乡经济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提高综合实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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