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区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800米的距离设置1座;
  (二)旧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按每10000平方米用地或每间隔500米设置1座。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
  (二)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中型商场(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旅游景点、加油站;
  (三)公园、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人流量密集、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供游人使用。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加油站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公园、广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有条件的应兴建生态公厕。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