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合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守土地使用标准,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交通、能源、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门独户式办公用房,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联建、合建。
(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适度提高工业项目供地门槛。工业项目容积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特殊要求外,在《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修订)》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占地面积可作为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一般堆场面积不得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安全、消防、行业(除船舶、机械、重化工等)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应布置在市、县(区)政府已明确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其它区域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于占用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投资建设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八)鼓励企业运用技改等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用地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经依法批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为增量。
(九)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出租和转让。对新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的奖励。
四、积极推动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鼓励和引导农民联建合建公寓式住宅。城郊结合部区域农民建造住宅,推行以联建、合建等形式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拆迁安置用房原则上以多层、高层公寓为主,安置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再安排单家独户式宅基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结合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撤村并点和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推进“小岛迁大岛建”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