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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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