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方面
1、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机关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8、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