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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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
| 指标解释:根据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新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考核各市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全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省补助建设50所,各市自筹建设50所,原则上每县必须完成省补助建设1所、自筹建设1所,每增加1所省补助项目,各市必须相应增加1所自筹项目。
评分办法:省补助建设和各市自筹建设分类计分,完成每类计划各得10分,计划数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规划任务为准,学校建设项目主体完工确定为完成任务;在完成省计划基础上,每增建1所加1分,最多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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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 解决拖欠
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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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 指标解释:考核以省下达的当年清欠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下达)完成情况。
评分办法:完成清欠计划的,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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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发放率(%)和完成拖欠工资补欠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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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
| 评分办法:
⑴当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率必须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发生一次拖欠当月工资扣0.5分。
⑵2007年已解决的2001年至2006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不得出现反弹,出现反弹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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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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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 指标解释: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要求,考核新建项目拖欠、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处理3项指标。
评分办法:
⑴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扣10分,其他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的,扣5分。
⑵未建立工程担保体系等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的,扣15分。
⑶上级督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0%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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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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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信访局
省公安厅
省民委
(宗教局)
| 指标解释:考核信访、社会治安和公安“三基”工程建设3个方面工作。
评分办法:
⑴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大疑难集体上访案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9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中央、省立案交办信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7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
⑵进京非正常访人次同比下降3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发生重大有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被省以上机关通报的,每起扣10分;
⑶发生民族、宗教事件和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5分;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⑷发生重大涉黑、涉赌、涉恶、涉毒、涉丑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或不作为,被省以上公安机关直接查处,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⑸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⑹现发命案破案率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扣10分;
⑺未实现群众安全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提高或持平的,扣10分;
⑻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1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未达标的,扣2分;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2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扣5分;
⑼全年火灾起数、死人、伤人、直接财产损失数量均不能超过“十五”期间平均值的10%,任一项未达标,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10分;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10分;
⑽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派出所经费年初未纳入财政预算或年终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扣10分;未能落实民警训练经费单列不少于公用经费5%,扣10分;未建立有效、实用警用信息系统和综合应用平台的,扣5分;未能实现网上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和网上办理刑事案件的,扣5分;未能坚持议警制度,定期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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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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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全生产
监管局
辽宁煤矿安全 监察局
省公安厅
| 指标解释:考核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 、消防火灾、铁路交通、农用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评分办法:考核部门为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按照《2008年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设置先进、达标、不达标三档,先进和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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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环境建设
| 社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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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纠风办
| 指标解释: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注重民意、注重舆情、注重公论的原则,以辽宁省民心网为载体,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的规定,考核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公民投诉办理、公民评议政府、政策咨询解答等项工作。
评分办法: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开展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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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环境建设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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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务公开
办公室
| 指标解释:考核政务公开制度和载体建设情况、公共信息整合利用情况、政策咨询办理及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联网情况、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对接情况、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情况。
评分办法:
⑴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发布率和每日更新率达到100%,运行稳定并与省政务公开平台实现连接协同的,加5分。
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部进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率达到100%的,加20分;动态公开达到60%以上的,加5分。
⑶政策咨询办理、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实现联网、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实现对接的,加5分。
⑷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率达到80%以上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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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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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事厅
| 指标解释:考核各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利用出台的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的(以省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每个季度统计各市监督投诉工作的结案率、满意率等数据为准),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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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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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编委办
| 指标解释:
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进展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到位并有明显效果。
评分办法:
⑴现阶段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实质进展,得5分。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明确到位的并有明显效果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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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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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经贸厅
| 指标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问题得到解决,或经协调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为结案。
评分办法:
⑴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结案率达到85%,其中省交办的投诉案件,各市的结案率达到90%的,加10分,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加2分。
⑵对省领导批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⑶对省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案件,做到10天内报告初步情况、30天内结案并报告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⑷未发生外商投资企业到省里投诉的市,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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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环境建设
| 政府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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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制办
| 指标解释;考核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4项指标。
规章是指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计分办法:
①制度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加5分;未发生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不改正或者有被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撤销情形的,加5分;
②执法监督:市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至少有一个以上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加5分;按照辽政办发[2007]77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所属部门全部制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的,加5分;
③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的,加2分;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省政府第214号令),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加5分;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的,加3分;
④行政诉讼:年度未发生被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给予行政赔偿的,加10分;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每人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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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 推进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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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金融办
| 指标解释:考核新增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两方面。
新上市公司指在考核期内经批准或核准,在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新增拟上市公司指在考核期内纳入辽宁省上市公司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与境内或境外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的公司。
评分办法:
⑴新增上市公司,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得8分,其他市每个得10分;
⑵新增拟上市公司,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得2分,其他市每个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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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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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 指标解释:考核“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取得情况,“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文件为准,“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为准。
评分办法:报告期内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件加5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加5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每件加1分;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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