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对外开放办
| 指标解释:考核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重点发展区域引进重大项目和争取资金情况。
“五点一线”是指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这五个重点发展区域和贯穿全省海岸线的滨海公路为核心的沿海经济带。
评分办法:省开放办按现行各园区内资外资统计办法认定为准,对列入“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鼓励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2000万美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大连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元至2亿元的,大连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项目,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大连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
有关说明:“五点一线”指标的评分作为评定单项工作优胜奖的依据,不计入各市总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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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部城市群经济区
建设
| 0
| 省发展改革委
| 指标解释:考核中部城市群的四大经济发展带规划区域内引进重大项目和争取资金情况。
四大经济发展带是指沈阳通海产业大道经济带、沈铁工业经济带、沈本工业经济带、沈抚产业经济带。
评分办法: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沈阳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沈阳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2000万美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沈阳每个项目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4分;内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沈阳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6分;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项目,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每个项目增加0.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1分。
有关说明: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指标的评分作为评定单项工作优胜奖的依据,不计入各市总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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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济协调发展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0
| 省统计局
| 指标解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100%
评分办法:各市报告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与基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相比,每增加0.1%加5分,最高加40分,未增加或降低的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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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 0
| 指标解释: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地区税收收入∕第二三产业增加值×100%
评分办法:各市报告期地区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与基期地方税收收入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相比,每增加0.1%加5分,最高加40分,未增加或降低的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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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济协调发展
| 基本农田保护
| 0
| 省国土资源厅
| 指标解释:全面落实农田基本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辖区内年度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没有发生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问题,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到位。
评分办法:违法占用、破坏农田事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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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整合
| 0
| 指标解释:以2007年市上报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
评分办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并通过国家和省检查验收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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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约利用
| 0
| 指标解释:考核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指标。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是指本年度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出去的面积占本年度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评分办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90%以上的,加10分,不足90%的每相差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减2分,至70%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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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和再就业
| 100
| 省劳动保障厅
| 指标解释:考核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项指标,其中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指标基础分各30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指标基础分各20分。
评分办法:得分=实名制就业考核分数+普惠制培训考核分数+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分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分数。
⑴实名制就业:考核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和和失业调控2项指标。其中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指标基础分20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得基础分;失业调控指标基础分10分,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控指标的得基础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⑵普惠制培训:考核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下岗失业人数和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进城务工农民工人数2项指标,基础分各15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得基础分。
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棚户区改造回迁零就业家庭双就业和对困难家庭大学生实行兜底安置3项指标,基础分分别为10分、5分、5分。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棚户区回迁零就业家庭实现双就业达到50%以上的,得5分;困难家庭大学生全部实现兜底安置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2项指标。其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基础分10分,完成计划的,得10分;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基础分为10分,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得10分,未达到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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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境保护
| 100
| 省环保局
| 指标解释: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4项指标,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基础分60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基础分10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指标基础分各15分。
评分办法:
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重点治污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加60分。
⑵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难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执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未出现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和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履行了责任追究的,加10分。
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⑷水环境质量按照《辽宁省主要河流市界面水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大连和葫芦岛考核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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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源节约利用
| 100
| 省经委
| 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规定,对我省节能节水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推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评分办法:
年度具体考核和考核办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节能考核实施方案及统计监测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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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科技工作
| 60
| 省科技厅
省统计局
| 指标解释:考核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和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2项指标,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基础分40分,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基础分20分。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高新技术产品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和辽宁省统计局编制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年)》中确定的产品。统计口径与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主要考核各市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评分办法:
得分=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考核分数+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考核分数。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财政科技拨款/地方财政支出×100%。
得分=(报告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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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保障工作
| 60
|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 指标解释:考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失业保险扩面、工伤保险扩面、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完善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上解9项指标省下达计划的完成情况,其中前6项指标基础分各8分,后3项指标基础分各4分。
评分办法:前6项指标,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后3项指标,完成计划的得4分,未完成计划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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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债务偿还额
(万元)
| 0
| 省财政厅
| 指标解释:政府债务偿还额指实际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包括经政府转贷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等。
评分办法:根据各市偿还应偿还债务额(包括当年到期政府债务和往年拖欠债务)的百分比进行打分,每偿还一个百分点得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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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 0
| 省政府办公厅
(应急办)
| 指标解释:考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机制建设情况、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应急管理培训及科普宣教情况、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落实省政府有关领导应急工作方面的批示指示情况。
评分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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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扶贫帮困工作
| 扶贫工作
| 0
| 省扶贫办
| 指标解释:考核省政府提出的“加大农村整体脱贫工作力度,着力扶持40万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基本解决3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稳定温饱问题”落实情况。
评分办法:
⑴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工作目标,在年初对各市下达分解指标,年底完成任务的不扣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每少完成10%扣1分;完成60%以上、80%以下的,80%以下部分每少完成10%扣2分;完成60%以下的,扣10分;
⑵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比例足额配套的不扣分;配套60%以上的,每少配套10%扣1分;配套60%以下的,60%以下部分每少配套10%扣2分;配套低于30%的扣10分;
⑶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情况:在本年度内,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达到90%以上的不扣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80%~90%之间的扣2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80%之间的扣6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以下的扣10分;
⑷扶贫工作综合评价: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好的不扣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扣2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差的扣4分;因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的,每起扣5分;被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批评报道,情况属实的,每起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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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扶贫帮困工作
| 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 0
|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 指标解释:全省2008年围绕省计划新建廉租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25万平方米,由省建设厅下达各市计划分解。
评分办法:
⑴完成年初下达的廉租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⑵完成年初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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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 0
| 省民政厅
| 指标解释:考核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敬老院建设、市级光荣院建设3项指标。
⑴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考核各市提高标准的落实情况。
⑵农村敬老院建设:考核全省新建90所区域性敬老院和改造60所乡镇敬老院,各市计划由民政厅向下达
⑶市级光荣院建设:考核列入计划的市级光荣院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改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改造计划由省民政厅负责分解。
评分办法:
⑴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时提高幅度并达到标准的不扣分,提高幅度未达到标准的,扣8分,没有按时提高的,扣4分;未按新标准足额按时发放的,扣3分。
⑵农村敬老院建设:完成新建区域性敬老院和改造乡镇敬老院任务的得10分,少完成1所减1分,完成率少于50%不得分;按规定配套敬老院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时到位的,得3分;新建的区域性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体系的得2分,少纳入1所减0.5分,最低分0分。
⑶市级光荣院建设:完成当年改造计划的得7分,按计划配套资金并按时到位的得3分,配套资金未达到计划的5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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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0
| 省人口计生委
| 指标解释:考核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2项指标。
⑴出生率指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
⑵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此指标重点考核各相关部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评分办法:
⑴人口出生率=(期内出生人数/同期平均人口数)×1000‰
各市人口出生率计划完成程度控制在85~100%区间的,不扣分,按年终统计报表计算,实际完成指标低于85%的,每低1%(不足1%按1%计算)减1分;实际完成指标高于100%的,每超出1%(不足1%按1%计算)减3分。
⑵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没有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规章制度的,扣1分;没有制定有利于女孩成长政策措施的,扣1分;年内没有组织一次打击“两非”整治行动的,扣2分;抽查2007年度《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登记簿无查验证明的,错1例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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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
| 卫生体系建设
| 0
| 省卫生厅
| 指标解释:卫生体系建设考核4项指标,分别是:
⑴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5%;
⑵按服务人口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人均不低于10元;
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80元,资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
⑷乡、村预防保健人员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支付。
评分办法:卫生体系建设4项指标,未完成1项指标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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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
| 0
| 省食品安全
委员会
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指标解释:主要考核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2个方面。
⑴食品安全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辽食安委发[2005]1号)对各部门监督管理分工要求,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蔬菜残留,养殖水产品、猪、鸡肉等药物残留,有毒动植物中毒(如河豚鱼、毒蘑菇等)防治,学校食堂饮用水卫生,非食品用添加剂滥用,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为重点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在餐饮业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县以上较大型超市、市场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7%;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县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⑵药品安全考核认真落实药品安全总则的规定,加快推动药品安全“十五”规划实施,落实配套资金、重大药害事件、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药品供应网覆盖率达到97%以上。
评分办法:
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每缺少一个责任部门工作扣2分,每缺少一个内容扣2分,专项整治缺少针对性、未突出当地食品特点的扣2分;要制定内容具体、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餐饮业分级量化管理率不达标,每差1%扣1分;县以上较大型超市、市场进货索证索票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具备生产条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取得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生猪进点屠宰率标准以下每差1%扣1分;因为政府监管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扣10分。
⑵没有落实药品安全“十五”规划实施配套资金的,扣10分;发生重大药害事件的。扣6分;药害事件处理不当的,扣4分;药品监督网覆盖率未达到100%或药品供应网覆盖率未达到97%以上的,标准以下每差1%扣2分,最多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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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教育重点工作
| 教育经费投入
| 0
| 省财政厅
| 指标解释:对各市政府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采用增长率来进行评价,考核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中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达到省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下达)5项指标。
评分办法: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加10分;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率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加10分;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率高于上年同比增长率的,加10分;生均预算内公共经费增长率高于上年同比增长率的,加10分;中等职业学校实际生均经费达到省定标准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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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教育重点工作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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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 指标解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辽政发[2004]2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组部等7部委教字[2006]8号)文件精神,考核各市政府促进、引导和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情况。
评分办法:
⑴按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做好实名制就业工作,实现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数的,加10分,高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减1分;按政策应安置而未安置的,每发生1人次,减1分。
⑵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加5分;年内完成建设1个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投入使用的,加5分,多建1个加1分,最多加5分。
⑶发挥人才市场的桥梁作用,通过人才市场就业的毕业生达到当年毕业生总数60%的,加5分,每超出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要求每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⑷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人才招聘活动无违规行为的,加10分,每出现1起违规行为减2分,最多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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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九年一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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