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
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评估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8年评估指标30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9.旅游总收入(亿元);
10.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1.项目建设;
12.“五点一线”建设;
13.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再就业;
16.环境保护;
17.资源节约利用;
18.科技工作;
19.社会保障工作;
20.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扶贫帮困工作;
2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4.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
25.教育重点工作;
26.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
27.平安建设;
28.安全生产工作;
29.软环境建设;
30.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二、评估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业和再就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4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科技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等8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2项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旅游总收入1项指标;第五档基础分零分,有项目建设、“五点一线”建设、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扶贫帮困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软环境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5项指标。
三、评估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评估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估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是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的最高值。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评估指标报告期完成数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评估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
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8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
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工作1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项目建设、“五点一线”建设、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8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业和再就业、科技工作、旅游总收入、经济协调发展、扶贫帮困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软环境建设等9项指标。
四、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成立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局、省商业厅、省旅游局、省经协办、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附件:1.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
2.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分解表
附件1: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权重
| 考核部门
| 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
|
1
|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 60
| 省统计局
| 有关说明:该数据是通过横向收集资料,并加工整理得出的,而不是通过层层汇总,鉴于核算方法的特殊性,各市的生产总值指标不宜向县区分解。此指标未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不得使用。生产总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
2
| 地方财政总收入
(亿元)
| 60
|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指标解释: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省级的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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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社会固定资产
投资额(亿元)
| 60
| 省统计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报告期辖区内的全部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为5万元以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集体、私营、个体等渠道的建设投资项目及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农村投资中非农户统计口径为500元以上投资项目,农户统计口径为50元以上投资项目。
有关说明: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使用的基期数据,以基期正式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
|
4
| 外贸出口额
(亿美元)
| 60
| 省外经贸厅
省统计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以海关统计为准,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出口货物按离岸价统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5
| 实际利用外商
直接投资额
(亿美元)
| 60
| 省外经贸厅
| 指标解释: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统计口径与范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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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国税部分)
| 30
| 省国税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国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地税部分)
| 30
| 省地税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地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省地税局稽查分局的收入数。
|
7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亿元)
| 40
| 省统计局
省商业厅
| 指标解释: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总额之和。
统计口径与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不包括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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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元)
| 40
|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辽宁调查总队
| 指标解释: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其中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统计口径与范围:用抽样方法抽选各市市区的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直接入户调查。
有关说明:(1)此指标不能分解到各市所属区、县;(2)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此指标必须经省统计局认定后,各市才能公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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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游总收入
(亿元)
| 20
| 省旅游局
| 指标解释:旅游总收入包括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两部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通过年度抽样调查分别测算取得。
旅游外汇收入=各市入境游客人天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国内旅游收入=各市接待国内游客的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国内旅游人数
评分办法:得分=(本市旅游收入/各市旅游总收入最高值)×基础分+(本市旅游收入增长率/各市旅游收入增长率最高值)×基础分+(本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各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最高值)×基础分
|
10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县(市)地区税收
收入(亿元)
| 40
|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指标解释:县(市)辖区内缴入各级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包括由海关征收的税收收入。
评分办法:省财政厅为汇总单位,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44个县(市)地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含上年同期数)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40
|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辽宁调查总队
省农委
| 指标解释:农村住户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调查补贴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部分收入,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交纳税费-调查补贴。
统计口径与范围:各市数据分别由市级调查网点计算得出。
有关说明:⑴此指标不能分解到所属县(市、区);⑵此指标必须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后才能公布、使用;⑶此指标按年度考核;⑷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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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乡级政府债务
| 0
|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 指标解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文件要求,考核各市政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情况。
考核办法:以2007年各市乡级政府债务余额为基数,本年度每减少1%加1分,最高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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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现代农业
| 0
| 省农委
| 指标解释:包括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农业信息化、农业标准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4项指标。
评分方法:
(1)农业机械化装备总体水平,与本地上年相比较,每提高0.4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农业信息化考核村级农业信息站建设指标。村级农业信息站建设覆盖面达到60%并有一名信息员的得1分,当年新建站数每增加5%加1分,最高加5分。
(3)农业标准化考核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面积指标。本地区当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重,每达到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与上年相比,新增生产面积所占比重每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考核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培训转移率两个指标。按照规定完成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任务d ,得5分,每提高1%加0.1分,最高加5分,每降低1%减0.2分,最多减5分;培训转移率达到85%加5分,每提高1%加0.2分,每降低1%扣0.2分,最多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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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 0
| 省水利厅
| 指标解释:以省政府《“十一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方案》为依据。
评分办法:完成省下达《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的市得10分,年终获得“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的市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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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
农家店建设
| 0
| 省商业厅
| 指标解释: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本年内新建改造并依据国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农家店。
评分办法:得分=完成计划指标分+超计划得分。完成年初计划的,加20分,超出计划部门,每多建成一户农家店在基础分值上加0.3分,最高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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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工作
| 0
| 省政府金融办
|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考核清收不良贷款情况。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完成清收不良贷款任务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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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植树造林
(万亩)
| 20
| 省林业厅
| 指标解释:考核造林年度计划完成率、面积核实率、核实合格率、新植混交林比率、管护率5项指标。计划完成率是指核实面积与省下达计划面积的比率,计划完成率大于100%的按100%计算,如计划完成率全部达到100%以上,按造林面积大小进行校正,每10万亩调整1个百分点;面积核实率是指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的比率;核实合格率是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新植混交林比率是指新植混交林面积与省下达计划面积的比率;管护率是指有管护措施的核实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各项指标的计算均以省级营造林实绩综合复查数据为准。
评分办法:得分=(计划完成率×0.2+面积核实率×0.2+核实合格率×0.3+新植混交林比率×0.2+管护率×0.1)×基础分,此项指标的最高分为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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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0
| 指标解释:考核确权到户率和林权发证率两项指标,其中确权到户率要达到95%以上,林权发证率要达到85%以上。确权到户率为确权到户面积与应改面积的比率,林权发证率为林权证发放面积与确权到户面积的比率。
评分办法:林改确权到户率低于95%的不得分,达到95%的,加5分,超过95%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1分;林权发证率低于85%的不得分,达到85%的加5分,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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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建设
|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 0
| 省发展改革委
| 指标解释:考核经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评分办法:
⑴项目总投资300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5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3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60分;
⑵项目总投资200亿元-3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3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2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50分;
⑶项目总投资100亿元-2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2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40分;
⑷项目总投资50亿元-10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1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30分;
⑸项目总投资30亿元-5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10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20分;
⑹项目总投资10亿元-30亿元、当年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的项目,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5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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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争取重大项目和资金
| 0
| 指标解释:向国家争取重大项目是指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查通过,并且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市属项目;向国家争取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市属项目2000万元以上投资补助计划。
评分办法:
⑴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加15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项目加10分,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加5分。
⑵国家下达补助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加15分,下达补助投资4000-6000万元的项目加10分,下达补助投资2000-4000万元的项目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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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引项目
| 0
| 省外经贸厅
| 指标解释:考核本年度对外引进项目建设情况,考核范围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
评分办法:单个外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加0.1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5分;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8分;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以2000万美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增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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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联项目
| 0
| 省经协办
| 指标解释:考核在本年度对内招商活动(包括各种展销、洽谈会等)中从省外引进项目的情况,考核范围为本年度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
评分办法:单个项目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1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3分;单个项目引进资金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加0.3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加0.8分;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以上的,以2000万元为一个档次,每增加一个档次,沈阳、大连两市每个项目增加0.2分,其他市每个项目增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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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五点一线”建设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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