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临城新区扩大遗体火化区的通告
(舟政函[2008]27号)
为进一步深化临城新区殡葬改革,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殡葬改革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遗体火化区范围,在临城新区全境实行遗体火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岙山岛、东蟹峙岛自2008年5月15日零时起实施遗体火化。上述火化区在籍人员和在上述火化区内死亡的非火化区在籍人员,其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少数民族群众在火化区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火化区人员死亡后,丧户或死者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及时通知街道,街道殡管员及时通知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接尸火化。
二、实施遗体火化必须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必须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火化。
三、遗体必须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或专用船只接运。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汽车、拖拉机、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接运遗体。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火化区内禁止新建私坟,丧户不准自行择地建造骨灰坟墓。原有坟墓维修必须经街道审核后,报民政部门批准。遗体火化后必须葬入民政部门或街道指定的墓地,允许骨灰葬入按规定保留的已建成或已购坟墓。提倡在指定位置对骨灰进行集中深埋、树葬、撒海处理,禁止骨灰带棺出殡。
五、火化区内禁止加工、生产、销售棺木和其它土葬用品。对丧葬用品的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单位实行行业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依法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起棺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