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申请水能资源使用权的通知”要求向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能资源使用权。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受让人按照《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书》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时,应向向水能资源使用权受让人出具《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费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缴费单”),并按《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
十五条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缴交各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99。
第十一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上收取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不同市(州、地)、县(市、区)间的分配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坝址全部位于一个行政区域的,按照三个因素分配:弥补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因素,权重为15%;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因素,权重为38%;移民人口(含坝区)因素,权重为47%。
(二)坝址跨行政区域的,按照两项因素分配: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因素,权重为45%;移民人口(含坝区)因素,权重为55%。
第十二条 “缴费单”由省财政厅印制,由省水利厅逐级下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用“缴费单”时,必须填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费单申领表》(附件二),并将已使用票据一同提交审核。《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费单申领表》上无领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领用票据意见,上一级水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