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征收。
在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以及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干流等省管河道上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在跨行政区域河流上(指边界河流及边界上下游10公里内河段)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在其他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由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水能资源使用权人或受让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中,必须按照《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明确应当缴纳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缴交时限、缴交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能资源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 水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申请水能资源使用权的通知”,发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人的申请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后,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水能资源使用权剩余年限及应缴纳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向水能资源使用权人送达《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发放水能资源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