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水办[2008]2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现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水能资源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及《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缴库及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按《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
十五条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比例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