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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1日)修改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2008年4月24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长 毛光烈
嘉兴市市长 李卫宁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49+000-K85+000),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大桥海中平台区。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投资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大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履行大桥的路政、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水利、环境保护及与大桥海中平台区有关的旅游、卫生、工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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