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08〕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激发广大劳动者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稳定就业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本溪,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业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本溪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向开展创业年活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通过扩大创业扶持对象范围,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指导机构基础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全年开展创业培训1300人,扶持创业带头人650人,带动就业3600人。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并按照市委办公厅本委办发〔2007〕28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