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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一次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重大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区域工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具有重要作用。

  (二) 省、市政府确定设立的涉及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的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环境评价等前期项目;入园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 列入年度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实施,创新项目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第十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集。市经委通过兰州日报、兰州工业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广泛征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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